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92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欣学生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经营者:周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欣学生用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欣学生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欣学生用品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文欣学生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为32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