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21号之二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毛映岚,经理。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275元,本院予以退还1250元)。
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