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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恩诺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辖终212号
案件名称宁波恩诺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恩诺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草塘路6号F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恩诺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61-4。

法定代表��:汪英泽,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恩诺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诺童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皇星公司上诉称,天猫公司为网络销售平台,与皇星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恩诺童公司应当针对天猫公司与皇星公司分别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皇星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恩诺童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9860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皇星公司在天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恩诺童公司据此将天猫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请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故天猫公司属于本案之适格被告。

因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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