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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继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继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继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17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继宝。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继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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