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59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六月玫瑰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亿明。
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六月玫瑰服装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台州市路桥六月玫瑰服装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依判决支付人民币513218.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