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初7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官桥老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枞阳县。
经营者:羊卫兵。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官桥老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原告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