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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34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49号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田头岗工业区大道一横路一街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崔金敏。

被告: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向阳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立民。

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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