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3M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田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DeniseR.Rutherford,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正权,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超尘,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瑞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l号研发A区第一层101、102、103单元、研发B区第一层101、102、103单元、生产区第*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董事长。
上诉人3M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定位托盘的制造方法及制造该定位托盘的带定位钩托槽”、专利号为201010280655.0的发明专利权。
3M中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州市举行的华南国际口腔展等多处地方许诺销售、销售与瑞通公司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给瑞通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3M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瑞通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瑞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3M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瑞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从“2015年第二十届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上的名为“3MUnitek”的展位处获取了一些宣传资料、名片等,并对展位进行相关拍照。
其中,从摊位工作人员所取得的名片显示为“广州医路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展位名称为“3MUnitek”,均非“3M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与3M中国有限公司也无对应关系。
3M中国有限公司仅为3M全球集团旗下的众多子公司之一,且并无证据证明展会现场有被告员工或代表参与展览,因此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上述展位属于3M中国有限公司,更无法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且瑞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根据瑞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上现场拍摄的物品照片显示,展厅平面图中展位名称为“3MUnitek”,但展位招牌显示其名称为“3M”;
同时,现场摆有被诉侵权的“Incognito舌侧正畸矫治器”产品和该产品宣传册,宣传册正面显示“3MUnitek”,但尾页显示“3MUnitek3M中国有限公司总办事处”等详细信息,因此,足以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与“3MUnitek”有关联,且3M中国有限公司在展会上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综上,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M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3M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3M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3M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认定因瑞通公司提交的(2015)粤江江海第002222号《公证书》提及的宣传手册尾页显示“3MUnitek3M中国有限公司总办事处”为由,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有许诺销售行为。
3M中国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首先,仅凭在现场材料中出现“3M中国有限公司”名称这一情况并不能认为该展位的展览行为就是3M中国有限公司实施的,目前并无初步证据证明所述产品宣传册系3M中国有限公司发放的。
在商业展览活动中,产品经销商自行散发第三方印制的产品通用宣传册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第三方参与了该展览活动。
因此,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者的确定,仍应取决于展会现场的展览、推介行为是由哪个主体实施的。
其次,3M中国有限公司认为,作为行业内知名度极高的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参展商在展厅平面图以及展位招牌处表明其名称,以便观展人员识别、区分,这是判断展览行为的实施者的首要因素。
瑞通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均从名为“3MUnitek”的展位获取,并非“3M中国有限公司”,因此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展位属于3M中国有限公司,更无法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
再次,展厅平面图以及展位招牌均未显示“3M中国有限公司”。
另外,上述《公证书》中附有从摊位工作人员处获取的名片上,公司名显示为“广州医路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展览会中,展商工作人员与观展人员的交流一般会通过先递交(交换)名片,以表明展商工作人员身份的方式开始。
显然,瑞通公司取得的上述名片已清楚地显示了展商工作人员的身份。
因此,上述证据均无法初步证明上述展位属于3M中国有限公司,无法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更无法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实施了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
(二)鉴于3M中国有限公司为本案唯一被告,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有许诺销售行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缺乏依据。
3M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瑞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瑞通公司起诉时提交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2015)粤江江海第002222号《公证书》,载明根据瑞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公证员于2015年4月7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C区举行的“2015年第二十届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上的一摊位(3MUnitek)进行勘察的有关情况。
该《公证书》所附现场照片显示,展厅平面图中展位名称为“3MUnitek”,展位招牌显示名称为“3M”,现场摆放的被诉侵权产品“Incognito舌侧正畸矫治器”宣传册正面显示“3MUnitek”,尾页显示“3MUnitek3M中国有限公司总办事处”等信息。
本院认为,瑞通公司以3M中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瑞通公司起诉主张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举办的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上许诺销售和销售与瑞通公司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并在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5)粤江江海第002222号《公证书》作为起诉证据。
该《公证书》反映公证员在广州市举行的“2015年第二十届华南国际口腔展览会”上3MUnitek展位进行勘察的有关情况,《公证书》所附现场照片显示,展厅平面图中展位名称为“3MUnitek”,展位招牌显示名称为“3M”,现场摆放的被诉侵权产品“Incognito舌侧正畸矫治器”宣传册正面显示“3MUnitek”,尾页显示“3MUnitek3M中国有限公司总办事处”等信息。
上述《公证书》初步证明瑞通公司的起诉主张,在管辖权程序审查阶段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至于3M中国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瑞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广州市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作出认定,不属于管辖权程序审查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被诉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瑞通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由于瑞通公司已提交起诉证据,初步证明其关于3M中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此,3M中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瑞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广州市有许诺销售行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3M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3M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