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6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贵丽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号*层。
经营者刘二委,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贵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贵丽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