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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蓝钻电子商行、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蓝钻电子商行、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蓝钻电子商行,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1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蓝钻电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号*层*******房。

经营者:郑杰升。

被告: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工业区9号厂房2-5楼。

法定代表人:范鲁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蓝钻电子商行、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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