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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锋与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淑琴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陈旭锋与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淑琴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旭锋,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淑琴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301号原告:陈旭锋,男,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男,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淑琴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经营者:刘淑琴,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陈旭锋与被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淑琴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陈旭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旭锋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陈旭锋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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