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起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555号好吖好电商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626745-X。
法定代表人:戴丽华。
被告:江西初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幢B座90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564153019。
法定代表人:戴丽华。
被告:江西友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66号新城国际花都3号综合楼7层二单元701(第7层),组织机构代码:09751008-1。
法定代表人:李加根。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起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初芙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西友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