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9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镇康源大药房。
住所地:龙口市龙港开发区负责人:王秀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龙口镇康源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龙口镇康源大药房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