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44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号楼下门面。
经营者:吴东秀,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北���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