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2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街道陶都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勇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唐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