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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孔玮与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228孔玮与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2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街道陶都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勇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唐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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