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3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满喜。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满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以吴满喜已向其支付和解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满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