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6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水英,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水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75元,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