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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荣昌县明婕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56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荣昌县明婕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荣昌县明婕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56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太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青燕。

被告:荣昌县明婕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宝城路96号。

投资人:赵明。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荣昌县明婕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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