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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等与施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46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等与施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施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64号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三益围”(王双清厂房)首层第一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R。

法定代表人:沈四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伟,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1410015884。

委托代理人: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1611400787。

原告:颜建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施斌,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诉被告施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承担50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晖易通电器有限公司、颜建良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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