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化县乐万家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居委。
经营者:丁建萍,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已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