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94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双茜百货商店经营人:刘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双茜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