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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734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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