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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瑞琪诉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093号
案件名称原告程瑞琪诉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093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自治新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经理。

被告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经理。

原告程瑞琪诉被告武汉市燎原灯具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禹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程瑞琪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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