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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12号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庆华。

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广西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退回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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