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天天亮眼镜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刘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天天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