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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51、165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51、165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12号灯都时代广场第1层01商铺。

经营者:许冬琴,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48象角塘工业区D栋5楼。

经营者:严日唯,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工业区南路26号之1。

经营者:严日唯,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诉。

每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各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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