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2号原告:谢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航。
被告: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卓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