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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52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2号原告:谢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航。

被告: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卓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永康市优享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泓凯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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