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41号原告:刘悦,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和光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总经理。
原告刘悦与被告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刘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