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4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力卓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工业区A栋6楼601。
法定代表人:邓丽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力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第六工业区29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红,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诉人深圳市深力卓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深力卓光电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深圳市深力卓光电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深力卓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