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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凤岗大博金硅胶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1004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凤岗大博金硅胶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大博金硅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044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

被告:东莞市凤岗大博金硅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营业执照441900602878569。

经营者:李应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岗大博硅胶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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