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68号原告:梁明坤,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永恒达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
经营者:周育城,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端州区永恒达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梁明坤于2016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明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