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206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9251188-7。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颖、张涛,北京市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关西圣联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宝盈路10号肇庆大旺华峰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0400018838。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宗胜,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关西圣联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6元,撤诉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