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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1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杰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蓝漂,分别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百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祈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杰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蓝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祈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懋公司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零部件、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模具设备、宣传资料,并立即在各网站下架侵权产品和删除网络链接;

2、判令祈诺公司赔偿百懋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百懋公司经与元扬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果汁调理机”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百懋公司发现祈诺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百懋公司通过淘宝网站“天猫商城”交易平台在祈诺公司经营的“祺升旗舰店”购买了侵权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祈诺公司侵害百懋公司专利权,抢占市场,给百懋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并使百懋公司支出维权费用。

诉讼中,百懋公司撤回对祈诺公司制造被诉产品的指控。

祈诺公司答辩:一、祈诺公司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二、祈诺公司称被诉产品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专利不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文件(TW100209468)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被诉产品所有技术特征;

证书号为M383370U1的实用新型专利也在先公开涉案产品实施的技术,故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四、祈诺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且网络销售获利较少,百懋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元扬企业有限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ZL201220081824.2“果汁调理机”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优先权数据为1002094682011.05.26TW,专利费用已缴至2017年3月6日。

2013年9月11日,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百懋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费用为每年150000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

2016年3月28日,上述双方再次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于2016年7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费用为每年300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

2016年8月1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请求宣告无效,已被受理。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果汁调理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机台、一轴心组、一杯体及一圆盘,其中:机台具有一机壳,所述机壳内设有一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杆贯穿并突伸于所述机壳的顶面;

轴心组是可拆卸地装设于所述机台的机壳的顶面,所述轴心组具有一轴外壳与一转轴,所述转轴沿轴向贯穿所述轴外壳,所述转轴的一底端与所述机台的驱动装置的驱动件相接;

杯体置于所述机台的顶面,所述杯体套设并结合于所述轴心组的轴外壳;

圆盘固接于所述轴心组的转轴的一顶端,所述圆盘具有一顶板、一下环壁与复数扰动凸肋,所述顶板与所述转轴的顶端相互固接,所述顶板贯穿成型有复数顶穿孔,所述下环壁环绕成型于所述顶板的外周缘,并朝所述顶板的底面的方向向下弯折延伸,所述下环壁上形成有复数下侧穿孔,所述扰动凸肋相间隔地成型于所述顶板上。

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转轴的顶端环设有外螺纹,轴心组进一步包括一螺帽,该螺帽螺合固定于转轴的顶端。

圆盘的顶板的中央进一步成型有一套接部,该套接部为中空且具有一下开口,套接部的内壁面和螺帽的外壁面均为非圆形且相互配合,使得该圆盘的套接部可套设并固定于该螺帽上。

2015年1月16日,百懋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淘宝网站天猫商城电子交易平台在“祺升电器官方旗舰店”网上店铺购买了“祺升8161商用多功能奶盖机萃茶机雪克奶昔机奶茶店沙冰机冰沙机”产品一台,付款538元(含运费0元)。

该网上店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展示,2015年1月16日的页面数据显示该产品月成交记录98件,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祈诺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为该交易记录作了公证。

被诉产品是一种果汁调理机,包括一机台、一轴心组、一杯体及一圆盘,机台具有一机壳,机壳内设有一驱动装置,驱动装置的一驱动杆贯穿并突伸于所述机壳的顶面;

轴心组可拆卸地装设于所述机台的机壳的顶面,轴心组具有一轴外壳与一转轴,转轴沿轴向贯穿所述轴外壳,转轴的一底端与机台的驱动装置的驱动件相接;

杯体置于所述机台的顶面,杯体套设并结合于轴心组的轴外壳;

圆盘固接于轴心组的转轴的一顶端,圆盘具有一顶板、一下环壁与复数扰动凸肋,顶板中央成型为一套接部,顶板通过套接部的下开口套设并固定于转轴顶端,顶板贯穿成型有复数顶穿孔,下环壁环绕成型于所述顶板的外周缘,并朝顶板的底面的方向向下弯折延伸,下环壁上形成有复数下侧穿孔,扰动凸肋相间隔地成型于顶板上。

将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祈诺公司提出两者存在如下差异:涉案专利的顶板与转轴顶端是相互固接的,被诉产品顶板与转轴顶端是活动连接的。

经审查,被诉产品中顶板与转轴的连接方式为:顶板中央成型为一套接部,顶板���过套接部的下开口套设并固定于转轴顶端。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此种连接方式属于此两部件“固接”的具体实施方式,故被诉产品的该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

同时,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产品具备全部的技术特征。

祈诺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注册资本50000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2015)粤湛港城第000301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企业主体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祈诺公司抗辩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被诉产品。

经审查,被诉产品虽非公证购买,但百懋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实了其通过信息网络在祈诺公司经营的“���升旗舰店”网上商铺购买多功能萃茶奶盖机产品的交易记录,且通过该交易记录链接进入的店铺网页所展示的该产品外形、型号标签、外包装等细节均与被诉产品相符。

结合生活常识和商业习惯,本院认定被诉产品为祈诺公司所销售,不支持祈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

二、祈诺公司辩称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提交了如下证据:1、台湾智慧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公告了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号为TWM423523U1,申请案号为100209468。

2、台湾智慧产权局于2010年7月1日公告了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号为TWM383370U1,申请案号为099202359。

经审查,关于证据1。

涉案专利记载的优先权数据1002094682011.05.26TW,该专利为与涉案专利相同主题之专利,祈诺公司将之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而且,由于被诉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既然祈诺公司主张被诉产品与该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相同,则涉案专利也必与该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祈诺公司以此否定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之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证据2。

该专利公告日为2010年7月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

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食物搅拌器,其包含一传动装置,其包含一基座及一转轴,该基座具有一底板,并于该底板一侧面形成一凸柱,该转轴贯穿该凸柱与底板;

以及一搅拌件,其系组设于该转轴上并罩于该凸柱外,该搅拌件包括有一罩体以及至少一扰流体,该罩体包括一转接转轴之顶板部,以及一连接顶板部且围绕该凸柱的侧板部,该侧板部上设有至少一扰流孔,并于扰流孔一侧形成邻近地板的组接部,所述之扰流体系套设于对应之组接部上。

将之与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对比,两者存在至少如下差异:上述对比文件中搅拌件无具备“顶板有复数顶穿孔”、“扰动凸肋相间隔地成型于顶板上”之技术特征。

也就是说,上述对比文件并无公开被诉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

鉴于此,即使在其他构造方面,上述对比文件存在诸如“转轴”与“驱动杆”、“顶板部”与“顶板”、“侧板部”与“下环壁”、“扰流孔”与“下侧穿孔”等技术启示,也不足以支持祈诺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

本院认为:百懋公司取得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虽然祈诺公司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之前,本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本院据此法律状态迳行处理,不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百懋公司要求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为权利要求1,根据上文认定的事实,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文认定的事实,祈诺公司通过���息网络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百懋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本案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百懋公司为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支持百懋公司提出的赔偿60000元的损失之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L201220081824.2“果汁调理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佛山市祈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如需强制执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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