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久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村沙堤39号二楼205房。
法定代表人:关庆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祥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阪基地。
法定代表人:洪建城,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久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久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村沙堤39号二楼205房,《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且被告之一的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市辖区内,依照上述规定,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应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佛山市久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