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29号之一申请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一条街与二条街交汇处物产大厦2,3,4层。
经营者:刘玉珍,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隔村前巷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与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以下简称尚客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亚朵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所拥有的第27275036号“亚朵”和第10714159号“亚朵酒店”商标的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店面招牌、大堂等经营场所中使用含有“亚朵”“亚朵酒店”字样;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用品上使用含有“亚朵”“亚朵酒店”字样;
4.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及媒体上使用“亚朵”“亚朵酒店”进行销售和宣传,并下撤相关页面。
申请人亚朵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朵公司系第27275036号“亚朵”商标和第10714159号“亚朵酒店”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等,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尚客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住宿服务,与第27275036号商标和第1071415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系同一种服务。
根据亚朵公司举证的“(2019)连港证经内字第5398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尚客酒店在其楼体、门头、服务用品、房卡等突出位置使用“苍梧亚朵酒店”文字标识、“苍梧亚朵酒店与英文字母和树”图文标识、“亚朵酒店与英文字母”文字标识,且根据亚朵公司举证的“携程网网页打印件”显示,尚客酒店以“连云港苍梧亚朵酒店”的名义在网络上开展宣传与经营。
尚客酒店上述使用标识的行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尚客酒店使用的标识与亚朵公司的第10714159号商标和第27275036号商标相比较,构成近似,存在侵害亚朵公司第10714159号商标和第27275036号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同时,自本案纠纷发生以来,尚客酒店仍在持续使用上述标识,若不责令其停止案涉行为,将可能对亚朵公司的权益持续造成损害。
因此,亚朵公司提出的第二、三、四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亚朵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请求,因尚客酒店是否侵犯亚朵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本案最终实体处理的内容,在行为保全过程中不作评价,故本院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店面招牌、大堂等经营场所中使用含有“亚朵”“亚朵酒店”字样;
二、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用品上使用含有“亚朵”“亚朵酒店”字样;
三、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及媒体上使用“亚朵”“亚朵酒店”进行销售和宣传,并下撤相关页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