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557号原告: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昱,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界首伟业电器批发部,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甓湖路。
经营者:仲伟亮。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界首伟业电气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