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9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常义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玉村南路自东向西A12号。
经营者:苏常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宁,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迎鹤,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常义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