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654号原告:扬州双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仁丰里2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3层2301房。
法定代表人:常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双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扬州双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双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扬州双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