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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赣榆区顾绍蕾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232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赣榆区顾绍蕾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赣榆区顾绍蕾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32号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敬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顾绍蕾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半路村四队106号。

经营者:顾绍蕾。

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顾绍蕾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2021年6月15日,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3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州苏味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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