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明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12701号
案件名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明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明日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270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明日奶茶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伟燕。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明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先军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贺爱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