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73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凯波,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凯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