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毕翠玲,总经理。
原审被告:浦江县优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理。
原审被告:陈凤英,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列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浦江县优生活商贸有限公司、陈凤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名称为“香水座(3)”、专利号为ZL20123038××××.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浦江县优生活商贸有限公司、陈凤英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均有销售;
侵权产品数额巨大,仅在天猫网店上的销售数量就已达数万件,严重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责令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模具、设备等物品并赔偿损失和为维权支付的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涉嫌侵权行为地都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案应由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依法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而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浦江县优生活商贸有限公司、陈凤英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其中一个被告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故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汕头市赛德龙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