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27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胡库华美五金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应美爱。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胡库华美五金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