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2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正果大道**号。
被告:姚全辉,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被告姚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