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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姚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7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2民初520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姚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增城桓宇,姚全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2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正果大道**号。

被告:姚全辉,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桓宇手机店、被告姚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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