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5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龙新区民治新大地手机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65571330,经营者蔡健民,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龙新区民治新大地手机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1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