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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万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13民初494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万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万鑫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94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万鑫百货超市经营人:孙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万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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