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浙0303刑监3号原审被告人陶绍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4)温龙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绍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本院发现被告人陶绍鹤于2012年8月13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审因判决时未能查明该前科情况,导致未考虑此法定量刑情节,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