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741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去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系董事长。
被告:上虞市曹娥街道绍林麻将机维修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号。
经营者:何绍林。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曹娥街道绍林麻将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现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曹娥街道绍林麻将机维修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