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王定锋,男,土家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午,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亮丽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22号广东安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城(A城)三楼3A05,组织机构代码58954231-1。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广州市银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33号二层B7房。
法定代表人:陈家祺。
被告: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01号4座6楼。
法定代表人:SEAHHANLEONG。
原告王定锋与被告广州亮丽得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银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处分己方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