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836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被告人):赵慧斌,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被告人):张喜胜,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被告人):朱俊波,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被告人)赵慧斌、张喜胜、朱俊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被告人)赵慧斌、张喜胜、朱俊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俊波全部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赵慧斌、张喜胜未能自觉履行。
经本院查询未查出被执行人赵慧斌、张喜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